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刑诉〔2017〕682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21965********。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即墨市人,现住山东省即墨市**镇**村**号,务工。2015年11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7、8月至2011年3月份,被告人侯某某以为于某成女儿找工作疏通关系为名,骗取于某成人民币8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家属赔偿于某成全部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明岩
2017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即墨市**镇**村**号;
2、全部案卷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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