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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张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601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路**号楼**单元**室。2020年2月14日因涉嫌非法制造弹药罪被刑事拘留,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买卖、制造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甲在网上购买气枪一支和用于制作铅弹的铅丝、模具、切刀等物品。2020年2月14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甲住处查获气枪一支、气枪铅弹665发以及铅丝、模具、切刀等制作案工具。经山西省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疑似枪支为枪支,疑似弹药中至少为95%的非制式枪弹。现赃物全部被公安机关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铅弹、锯条、铅丝、铅弹模具、切刀等物证;2.前科劣迹、处罚经历、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制造气枪铅弹665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润琳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二册,补充证据七页;

3.移送《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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