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交检刑刑诉〔2019〕141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2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住交城县**小区**号楼**单元**,2010年2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文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4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2月17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我院以游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对其批准逮捕,次日被交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住交城县**街**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5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交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游某某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游某某曾于2018年因制造毒品、贩卖毒品被吕梁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侦查,从其手机微信、短信、语音通话中发现其在2018年期间向静乐县的吕建文、五台县的刘三军、宁武县的亢庆生、清徐县的白晋阳、高建维,娄烦县的王志慧、交城县的张在生等人贩卖土制海洛因、贩卖从李建刚处购得的冰毒,数量巨大。
(1)2017年1月起,被告人游某某将土制海洛因以每克1000元的价格陆续向李某乙、康壮财夫妻贩卖土制海洛因240余克。
(2)2018年秋,被告人游某某以零包贩卖方式陆续卖给刘某甲7克土制海洛因。
(3)2018年冬被告人游某某向徐某某贩卖冰毒20余克,土制海洛因5克。
(4)2018年7月21日至9月11日,被告人游某某收到毒贩张在生微信转账的6650****。按照当时每克土制海洛因650元的价格计算,被告人游某某最少贩卖给张在生土制海洛因100克。
(5)2019年1月31日,民警根据举报,从被告人游某某住处搜出毒品疑似物冰毒0.1克,土制海洛因39.04克。经山西省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从送检的1号和2号“疑似毒品粉末”中检出甲基苯丙胺;2.从送检的3号“疑似毒品粉末”中检出海洛因、单乙酰吗啡、吗啡、扑热息痛和对乙酰氨基酚;3.从送检的4号“疑似毒品粉末”中检出海洛因、单乙酰吗啡、吗啡、扑热息痛、对乙酰氨基酚和巴比妥。
2、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事实:
(1)2017年起,被告人徐某某驾驶其所有的晋A****H红色QQ车为张在生跑腿将土制海洛因贩卖给孝义吸毒人员王财顺、刘孝兵等人。
(2)2018年秋冬起,被告人徐某某以每小包300元的价格将冰毒贩卖给交城吸毒人员梁宗建、师小帅、李某丙等人,梁宗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徐世泽30****,毒品约重1克;师小帅先后两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徐世泽一共****,两包冰毒共约重2克;李某丙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徐世泽20****,毒品约重0.2克,相隔一两天内李某丙通过现金支付给徐某某200元毒资,毒品约重0.2克。
(3)2019年3月4日晚,民警在交城县北关一期安居工程小区抓获被告人徐某某,从其家中搜出毒品疑似物冰毒14.25克、土制海洛因4.53克。经山西省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从送检的未知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2.从送检的未知褐色粉末中检出海洛因和对乙酰氨基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2.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常住人口信息、前科劣迹调查表等;3.证人李某乙、刘某甲、李某丙等九人的证言;4.被告人游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搜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徐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贩卖毒品数量巨大,被告人徐某某贩卖毒品数量较大。且被告人游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罪行,属累犯,同时被告人游某某属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玉瑜
检察员:赵静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游某某现押于孝义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现押于交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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