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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垣检诉刑诉〔2018〕1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现住垣曲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参与赌博,于2017年4月13日被垣曲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参与赌博,于2016年7月13日被垣曲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00元;因参与赌博,于2017年8月10日被垣曲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垣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2日被垣曲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0月16日被垣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王某乙,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现住垣曲县**号。因参与赌博,于2017年8月10日被垣曲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22日被垣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2日被垣曲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0月20日被垣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3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垣曲县政协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现住垣曲县**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21日被垣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2日被垣曲县公安局逮捕;同年9月29日被垣曲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1月15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刘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3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垣曲县新城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现住垣曲县**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22日被垣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2日被垣曲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0月20日被垣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石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现住垣曲县**镇**小区。因犯抢劫罪,于1989年8月23日被垣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参与赌博,于2017年8月10日被垣曲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垣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2日被垣曲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0月16日被垣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刘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现住垣曲县**镇**。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3年7月5日被垣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垣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2日被垣曲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0月13日被垣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马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现住垣曲县黄河市**排**号。因打架,于2015年1月27日被垣曲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打架,于2016年6月7日被垣曲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人民币200元;因参与赌博,于2017年4月13日被垣曲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参与赌博,于2017年8月10日被垣曲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垣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2日被垣曲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0月27日被垣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刘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现住垣曲县**。因参与赌博,于2012年8月23日被垣曲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300元;因参与赌博,于2016年7月5日被垣曲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100元;因参与赌博,于2017年4月13日被垣曲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参与赌博,于2017年8月9日被垣曲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垣曲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1月2日被垣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现住垣曲县**镇**村**号。因参与赌博,于2017年8月10日被垣曲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8月25日被垣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垣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3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现住运城市盐湖区**小区。因参与赌博,于2017年8月10日被垣曲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8月24日被垣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垣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垣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周某某、刘某甲、石某某、刘某乙、马某某、刘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张某某、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2月13日至2018年3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中旬,被告人石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王某甲经商量后在垣曲县蚕丝厂院内租房开设赌场,王某甲找来马某某、刘某丙为赌场服务,因房东发现其开设赌场后,停止房屋租赁。

2017年7月20日左右,经被告人石某某、刘某甲联系以每个月2000元租金租用友谊路68号房子后,刘某乙、石某某、刘某甲把在垣曲县蚕丝厂院内开设赌场时使用的赌具拉至租住房屋内继续使用,王某甲又联系王某乙、周某某参与赌场管理并分红,经商议赌场经营期间,王某甲、王某乙、周某某共占分红70%,王某甲和王某乙共获利12000元,周某某获利5000元;刘某甲、石某某、刘某乙共占分红30%,刘某甲获利3000元,石某某获利6000元,刘某乙获利1700元。

赌场经营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刘某丙负责发牌,马某某领取工资6600元、刘某丙领取工资5400元;柴小旦(另案起诉)负责打扫卫生、赌场开关门、担任赌博微信****,领取工资4000元;某某某(已治安处罚)负责打扫卫生领取工资3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在赌场内发放资金,专门给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开设赌场期间为8人提供47000元,渔利1400元。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周某某、刘某甲、石某某、马某某、刘某丙、张某某、李某某于2017年8月8日在友谊路68号内聚众赌博时被垣曲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查获,当场查获参与赌博人员36人、赌资64351元、赌具等。

被告人刘某乙于2017年8月23日到垣曲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扑克、骰子、箱子;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扣押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某某某、杨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周某某等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闽中证(2017)数鉴字第8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U盘1个,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周某某、刘某甲、石某某、刘某乙等六人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被告人马某某、刘某丙在赌场发牌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张某某、李某某在赌场提供赌资,为他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被告人王某甲等十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垣曲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小娅

2018年3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3591****;被告人王某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3488****;被告人周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75395****;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3983768;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5958210;被告人刘某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3325****;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3444****;被告人刘某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4440****;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1234****;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03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U盘1个、光盘4张。

3.证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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