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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刑公诉刑诉〔2018〕103号

被告人柴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0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农民,住山西省夏县**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1月29日被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0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农民,住山西省夏县**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9月28日被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0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农民,住山西省夏县**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1月24日被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0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农民,住山西省夏县**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1月21日被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0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农民,住山西省夏县**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1月29日被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甲,绰号高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0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农民,住山西省夏县**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3月12日被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甲等人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1日18时许,夏县交通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介某某带领本队12名队员,乘坐两辆交通执法车前往夏县瑶峰镇周村段拆除违规在公路上悬挂的白底黑字条幅。夏县住建局城镇管理大队大队长郭某某带领30名城管执法人员配合交通局执法,夏县公安局瑶峰派出所15名民警,巡特警大队36名民警负责维持现场秩序,瑶峰镇政府十余名工作人员负责与村民协调。到现场后,交通局的执法人员开始拆除条幅时,遭到非法围攻、阻挡和打砸,致使执法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现场10名执法人员不同程度受伤,11辆执法车辆被推翻毁坏。夏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队员丁志强的伤情,经夏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周村村民朱某某(另案处理)多次和柴某乙、柴某丙(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一起商量:煽动村民、购买悬挂条幅、组织到市、县信访局上访,阻挡垃圾填埋场在周村修建。被告人柴某甲为柴某戊(已起诉)购买了手持喇叭。案发当日,柴某甲让柴某戊在村中用手持喇叭叫喊,召集村民村口集合,阻拦执法机关执法。张某丙、王某乙(二人均已起诉)、柴某甲、王某甲等人推翻住建局的一辆白色依维柯执法车辆;王某丙(已起诉)参与推翻一辆夏县公安局依维柯警车;王某戊、康某甲、卫某某(三人均已起诉)参与推翻两辆警车;被告人高某甲、康某甲(已起诉)参与推翻一辆交通局依维柯执法车,后高某甲又参与推翻一辆住建局城管执法工具车;康某乙、王某己、康某丙、张建波、张晓鹏、王明泽(四人均已起诉)、张某乙、张某甲参与推翻一辆夏县住建局城管执法工具车;康建斌、张某丁、王某庚、张某戊后又参与推翻一辆城管执法工具车;吴某某参与阻止执法人员执法,并用砖头、土块砸执法人员;柴某戊(已起诉)参与殴打一名特警队员。经夏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毁坏的11辆执法车辆毁坏价值1061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砸车辆的照片;2.书证:被告人柴某甲等人的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各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山西省夏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和夏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7.21事件相关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甲、王某甲、吴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高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柴某甲、王某甲、吴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高某甲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红娟

2018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夏县瑶峰镇周村,联系方式:1345391****。

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夏县瑶峰镇周村,联系方式:1345390****。

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夏县瑶峰镇周村,联系方式:1503503****。

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夏县瑶峰镇周村,联系方式:1529671****。

被告人张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夏县瑶峰镇周村,联系方式:1593591****。

被告人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夏县瑶峰镇周村,联系方式:18310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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