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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检刑二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郝晓海,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23011979********,汉族,高中文化,山西**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山西**担保有限公司、山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1月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郝亚丽,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23011975********,汉族,本科文化,**公司监事、财务总监。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1月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郝晓东,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01141980********,汉族,中专文化,**公司监事,山西**人兼总经理。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号楼**。2018年11月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靳育军,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04211976********,汉族,本科文化,**总经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小区**号楼**。2018年11月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众存款罪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晓海、郝亚丽、郝晓东及靳育军等四人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5月7日向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9年5月1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5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6月,被告人郝晓海等人注册成立山西**担保公司,开始进行非法融资。2012年8月,郝晓海等人搭建“晋商贷”网络借贷平台,2013年3月注册成立**公司专门经营“晋商贷”网络平台业务。郝晓海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郝亚丽任公司监事并负责财务,被告人郝晓东任公司监事并负责技术维护,被告人靳育军任公司总经理,公司下设人事行政部、财务部、客服部、市场部、企划部、风控部等部门。经营过程中,郝晓海、郝亚丽、郝晓东及靳育军等人在明知**公司没有理财资质也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互联网、动车及人员密集场所对“晋商贷”进行夸大宣传,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通过“晋商贷”平台发布“金如意”、“聚宝盆”等虚假标的,吸引社会公众在晋商贷平台上投资,投资款全部进入郝晓海个人帐户或郝晓海控制的其它银行帐户,分别用于归还投资人本息、投资期货股票、支付公司运营费用及个人消费等。经审计,“晋商贷”平台共有128633人参与投资,投资金额175亿余元人民币,实际损失的集资参与人48973人,损失47.8亿余元。

被告人郝亚丽系被告人郝晓海的二姐,在郝晓海成立**公司前以**担保公司的名义进行线下融资时,郝亚丽就以借款人名义与投资人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伙同郝晓海等人进行非法融资。其明知郝晓海在成立**公司之前欠有债务,郝晓海没有实体投资,仍然参与非法集资,负责核对、审批“晋商贷”网络平台投资金额、提现金额及公司日常财务工作,为郝晓海提供本人期货帐户、银行卡及他人银行卡,在集资诈骗犯罪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被告人郝晓东系被告人郝晓海的哥哥,在郝晓海名下的十余家公司担任法人或股东,其明知郝晓海在成立**公司之前欠有债务,仍然参与非法集资,购买“晋商贷”平台源代码,搭建“晋商贷”平台并负责平台系统研发、改版、管理、维护,代表**公司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协议,从技术上保障了郝晓海利用“晋商贷”平台进行非法融资。期间,为应对相关部门监管,掩盖“晋商贷”平台未兑付金额巨大的事实,安排技术人员搭建另一套虚假运行平台,删除平台投资人数据,逃避监管、处罚。另外,郝晓东还为郝晓海提供本人期货帐户、银行卡及他人银行卡,接受郝晓海为其购买的房产、汽车等,在集资诈骗犯罪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被告人靳育军在被告人郝晓海名下的多家公司担任法人或股东,其明知郝晓海在成立**公司之前欠有债务,仍参与非法集资,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公司人员招聘、提拔及任命,人员工资、提成、奖金及公司宣传等支出费用的审批,协调公司各部门及定期听取各部门工作汇报等工作,代表**公司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协议。另外,在公司不能兑付客户投资时,收取郝晓海支付的100万元人民币,在集资诈骗犯罪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朱某某等集资参与人的证人证言,被告人郝晓海、郝亚丽、郝晓东及靳育军等人的供述和辩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晓海、郝亚丽、郝晓东及靳育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四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江  晨
检 察 员:  刘俊章
检 察 员:  田德重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郝晓海、郝晓东、靳育军等三人现羁押于山西省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郝亚丽现羁押于山西省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证人名单。

3、案卷91册及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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