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府检一部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71********,汉族,初中文化,忻州市忻府区人,无业,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街**队**。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忻府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忻府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忻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左右,被告人王某甲以帮助范未明办理环保局工作为由,骗取其2.5万元。
2014年,被告人王某甲以帮助赵全爱办理廉租房为由,诈骗其5.2万元。
2014年前半年,被告人王某甲以帮助朱海莲办理廉租房为由,骗取其3万元。
2014年国庆节前后,被告人王某甲以帮助办理廉租房为由通过紫岩乡曹村段跃文骗取曹村村民焦虎禄3.4万元,张改文4.8万元,李有俊3.4万元、刘卫国4.8万元、赵秀昌3.4万元。
2015年夏天,被告人王某甲以帮助任会文女儿任晨乔办理廉租房为由,骗取其1.7万元。
2015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甲以帮助岳建华儿子岳鼎办理环保局工作、办理廉租房为由,骗取其2.96元。
2015年秋天,被告人王某甲以办理廉租房为由通过解原乡下庄村村民娄林先先后诈骗南合索村村民赵星星3.95万元、赵金金3.85万元,诈骗合索乡作头村村民宿利桃4.55万元,娄林先本人也被骗取5.02万元。
2015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将郭钧星的民心家园西区2号楼1单元20层6户廉租房卖给了白引田,骗取白引田6.6万元。
2015年被告人王某甲以办理廉租房为由通过霍秀芳骗取李玲0.5万元,霍秀芳本人也被骗取0.5万元。
2016年春,被告人王某甲以帮助史月梅办理廉租房为由,骗取其1.25万元。
2016年春天,被告人王某乙以帮助赵利成办理廉租房为名,骗取其1.2万元。
2016年农历正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帮助边翠珍办理廉租房为由,骗取其1.8万元。
2016年2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办理廉租房为由通过刘卫国骗取周未平2.3万元。
2016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办理廉租房为由通过王巧玲先后诈骗杜子英1.8万元、段俊峰1.8万元,王巧玲本人也被诈骗1.8万元。
2016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帮助郭计莲办理廉租房为由,骗取其1.8万元。
2016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帮助赵林平办理廉租房为由,骗取其2.2万元。-
2016年10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办理廉租房为由通过李献泉先后骗取南合索村村民闫冬红1万元、赵焕才1万元、李福亮0.8万元、宁玉龙0.8万元、周虎平0.8万元、张德怀0.8万元。
2016年至2017年左右,被告人王某甲以办理廉租房为由通过姜青文先后诈骗姜永祥0.4万元、姜庆祥0.6万元、杨春生1.9万元、姜红2.6万元,姜青文本也被诈骗取2.4万元。
2017年,被告人王某甲以办理环卫处工作岗位为由通过薛双成诈骗多人共计27.8万元。
以上被骗数额共计118.7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及陈述材料、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办理廉租房等名义诈骗多人钱财118.7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晓旭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
2.案卷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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