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刑刑诉〔2019〕64号
被告人刘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0********101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县,住山西*县**镇**村***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经曲沃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月20日被曲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掘古墓葬罪,经曲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5日被曲沃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翼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5********251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县,住山西*县**镇**村*区***号,因涉嫌犯有盗掘古墓葬罪,经曲沃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月19日被曲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掘古墓葬罪,经曲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5日被曲沃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曲沃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曲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李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刘某伙同张某甲(已起诉)、桑某某(已起诉)、程某某(已起诉)、张某乙(已起诉)、武某某(已起诉)、聂某某(在逃)等人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曲村-天马遗址保护范围内(曲村村北晋国博物馆西约600米处)盗掘古墓葬。
2、2015年11月30日左右,被告人刘某伙同孙某某(已判刑)等人窜至襄汾县陶寺乡陶寺村村北临汾市市级文物保护区内盗挖古墓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同案犯供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芦媛
2019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翼城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曲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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