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刑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史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311955********,汉族,小学文化,原沁源县中峪乡东王勇村专职护林员,住沁源县**乡**街**号。2019年6月6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本院决定,被沁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沁源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甲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6月3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史某甲在担任沁源县中峪乡**村护林员期间,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导致2019年3月14日下午15时36分,史某甲管护区域即沁源县中峪乡***村龙头占自然村北侧一处名为“大筒子上”的山地内发生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126亩(其受害森林面积348.2亩),森林火灾受损森林资源林木价格损失353152.07元。沁源县人民政府森林火灾扑救费用支出299700元,在扑火过程中,6名森林消防队员不幸牺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沁源县2019年天保工程管护人员申请表、沁源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管护责任协议书、关于中峪乡森林管护员签订管护协议的情况说明、中峪乡2019年森林防火网格化分区责任人名单、省市县乡相关文件、沁源县“3.14”森林火灾调查报告、户籍证明等书证;沁源县南石村北山“3.14”火场起火点及伤亡原因鉴定意见、沁源县价格认定中心关于被烧毁油松树木每立方价格的认定结论书、关于沁源县“3.14”森林火灾涉及的林木资源损失的价格评估结论书等鉴定意见;证人宋某某、史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史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甲在担任护林员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鹏鸿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史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同步录音录像资料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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