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检二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3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建筑行业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镇**村,住**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河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贺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0时28分,被告人贺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晋M****2黑色雪佛兰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河津市耿都大道与万春街十字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晋侯司鉴中心[2020]毒检字第2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贺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138.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和车辆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鉴定意见:
晋侯司鉴中心[2020]毒检字第2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3.被告人贺某某供述与辩解: 贺某某的讯问笔录。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晓伟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三十九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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