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浮检刑检刑诉〔2020〕1号
田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519*******,土家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宣恩县**镇**村**组**号,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浮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浮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县,现住**乡**村,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浮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浮山县公安局逮捕。
张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819******,土家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县,现住**乡**村,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被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田某乙,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519******,土家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现住**乡**村,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被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高某某、张某某、田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田某甲伙同高某某、张某某、田某乙四人,窜至本县**镇**村**矿,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壁纸刀、钢锯等工具对**矿的电缆进行盗窃,四人共计盗窃电缆线两根共40米,被告人张某某将盗得的电缆线出售给本县**乡**街上一个收废品的人,四人将所得赃款挥霍。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田某乙向浮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经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电缆线价值人民币8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高某某、张某某、田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张某某、田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海波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高某某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田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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