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闫美峰,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镇**街**院**号 ,住本村。2016年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清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清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清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乡**村,住本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清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40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清徐县**镇**街**巷**号,住本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清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40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清徐县**街**院**号**,住本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40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清徐县**乡**路**巷**号**,住本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11528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乡**村**组,现住太原市小店区**街**排。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11528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乡**村**组,现住太原市小店区**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美峰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郭某甲、崔某某、段某某、卢某甲、卢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6日,被告人闫美峰伙同被告人刘某甲在晋源区姚村镇路边将杨某甲的晋K****X半挂车上的排气管拆下来,将排气管内的三元催化器盗走。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三元催化器价值10916元。
2.2019年5月,被告人闫美峰在交城县义望村北中石油加油站路边将郭某乙的晋J****X半挂车上的排气管拆下来,将排气管内的三元催化器盗走。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三元催化器价值10668元。
3.2019年6月22日晚,被告人闫美峰伙同被告人刘某甲在清徐县***汽修城院内,将赵某甲的晋A****6、晋A****2半挂车上的排气管拆下来,将排气管内的三元催化器盗走。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三元催化器价值24790元。
4.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闫美峰在清徐县马峪乡都沟村都小路口将赵某乙晋A****1解放牌红色半挂车上的排气管拆下来,把排气管内的三元催化器盗走。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元催化器价值12395元。
5.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闫美峰在清徐县迎南风村路边,将孙***的晋A****6半挂车上的排气管拆下来,把排气管内的三元催化器盗走。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三元催化器价值9315元。
6.2019年9月3日,被告人闫美峰伙同被告人刘某甲在清徐县***汽修城将张某甲的晋A****0半挂车上的排气管拆下来,把排气管内的三元催化器盗走。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元催化器价值12019元。
7.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闫美峰伙同被告人刘某甲在清徐县东于镇东于村口将啜**的晋A****3德龙牌红色半挂车上的排气管拆下来,把排气管内的三元催化器盗走。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元催化器价值12130元。
8.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闫美峰在清徐县马峪乡东马峪村将罗某某的晋A****3红色乘龙牌半挂车上的排气管拆下来,把排气管内的三元催化器盗走。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元催化器价值10062元。
9.2019年10月2日晚,被告人闫美峰在清徐县东于***汽修城将边某甲的晋A****X半挂车,武某某的晋A****0、晋A****2、晋K****3三辆红色解放牌半挂车上的排气管拆下来,把排气管内的三元催化器盗走。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三元催化器总价值46430元。
10.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闫美峰在清徐县苹果园小区附近将边某乙的晋A****X红色乘龙牌半挂车上的排气管拆下来,把排气管内的三元催化器盗走。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元催化器价值10062元。
11.2019年10月2日晚,被告人闫美峰在清徐县东于***汽修城将刘某乙的晋A****8半挂车上的排气管拆下来,把排气管内的三元催化器盗走。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三元催化器价值11373元。
12.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闫美峰在清徐县东于镇东于村口,将张某乙的晋A****3蓝色欧曼半挂车和晋A****5红色青岛半挂车上的排气管拆下来,把排气管内的三元催化器盗走,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元催化器价值23642元。
13.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闫美峰在东于镇东于派出法庭附近的路边,将花**的晋A****6半挂车上的排气管拆下来,将排气管内的三元催化器盗走,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元催化器价值11373元。
14.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闫美峰在东于镇东于村王婆大虾附近的路边,将逯***的晋A****7、晋A****X半挂车上的排气管拆下来,将排气管内的三元催化器盗走,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元催化器价值22246元。
15.2019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闫美峰在清徐县榆古路亮钢汽修厂附近,将岳**的晋A****X半挂车上的排气管拆下来,将排气管内的三元催化器盗走。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元催化器价值10668元。
16.2019年11月10日晚,被告人闫美峰在西谷乡长头村口将杜杜**的晋A****2半挂车上的排气管拆下来,把排气管内的三元催化器盗走,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元催化器价值8016元。
17.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闫美峰在清徐县苹果园小区附近,将梁某某的晋A****6解放牌红色半挂车上的排气管拆下来,把排气管内的三元催化器盗走。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元催化器价值10048元。
18.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闫美峰在清徐县平泉村口,将啜**1的晋A****7半挂车上的排气管拆下来,将排气管内的三元催化器盗走,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元催化器价值10998元。
19.2019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闫美峰在清徐县北营村村口,将任某某的晋A****0半挂车上的排气管拆下来,把排气管内的三元催化器盗走。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元催化器价值11644元。
20. 2019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闫美峰在清徐县迎宪村苹果园小区门口,将李*1的晋A****6半挂车上的排气管拆下来,把排气管内的三元催化器盗走。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元催化器价值11053元。
21.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闫美峰在清徐县***汽修城,将刘某丙的晋A****2红色解放半挂车和晋A****X红色解放半挂车上的排气管拆下来,把排气管内的三元催化器盗走,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元催化器价值21813元。
22.2019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闫美峰在清徐县六合村村南大北村交叉口,将王某甲的晋A****3半挂车上的排气管拆下来,将排气管内的三元催化器盗走。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元催化器价值12144元。
23.2020年1月7日,被告人闫美峰在清徐县平泉小区对面的空地,将冯某某的晋A****6半挂车上的排气管拆下来,把排气管内的三元催化器盗走。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元催化器价值12019元。
24.2020年1月8日,被告人闫美峰在清徐县北营小区西侧路边,将杨某乙的晋K****7半挂车上的排气管拆下来,把排气管内的三元催化器盗走。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元催化器价值10487元。
25.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闫美峰在清徐县仁义村榆古路旁收费站停车场,将李某某的晋K****6半挂车上的排气管拆下来,把排气管内的三元催化器盗走,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元催化器价值11751元。
26.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闫美峰在清徐县***汽修城,将孟某某的晋A****6欧曼半挂车上的排气管拆下来,把排气管内的三元催化器盗走。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元催化器价值11248元。
27.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闫美峰在清徐县东于汽修城,将牛某某的晋A****8、晋A****3欧曼半挂车上的排气管拆下来,把排气管内的三元催化器盗走.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元催化器价值22371元。
以上被告人闫美峰盗窃27次,价值391048元;被告人刘某甲参与盗窃4次,涉案金额59855元;
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郭某甲明知三元催化器是犯罪所得而向被告人闫美峰收购。共交易18次,交易金额116400元。
2019年8月13日、2019年8月29日,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郭某甲明知三元催化器是犯罪所得而向被告人刘某甲收购,而刘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代为销售,3次交易金额24000元。
以上被告人郭某甲收购盗窃的三元催化器共计金额140400元。
2019年12月23日、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崔某某明知三元催化器是犯罪所得而向闫美峰收购。交易金额11400元。
2019年12月3日、2019年12月5日、2020年1月1日、2020年1月8日,被告人段某某明知三元催化器是闫美峰盗窃所得而帮助其销售,交易金额52000元(段某某分得赃款17000元)。
2020年1月19日、2020年1月21日、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卢某甲明知三元催化器是犯罪所得,而向闫美峰收购。交易金额35650元。
2020年1月19日、2020年1月23日、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卢某乙明知三元催化器是犯罪所得而向闫美峰收购。交易金额42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现场照片、微信交易明细证明、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扣押清单、清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甲、边某甲等陈述;3.被告人闫美峰、郭某甲、刘某甲、崔某某、段某某、卢某甲、卢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等;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美峰、郭某甲、刘某甲、崔某某、段某某、卢某甲、卢某乙等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美峰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帮助闫美峰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代为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卢某甲、卢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美峰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在盗窃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闫美峰、郭某甲、刘某甲、崔某某、段某某、卢某甲、卢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志强
检察官:王国栋
检察官助理:张程飞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闫美峰现押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郭某甲现住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乡**村;被告人刘某甲现住清徐县清源镇六合村;被告人崔某某现住清徐县集义乡西辽西村;被告人段某某现住清徐县清源镇六合村;被告人卢某甲现住太原市小店区王村南街;被告人卢某乙现住太原市小店区**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4.《量刑建议书》十四份;
5.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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