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神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2198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永济市,捕前住西安市未央区**园**小区**号楼**,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神池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7日被神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神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神池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永济市,捕前住运城市**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神池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2日被神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神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神池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神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贾某某、周某某开始接受其上线李军、李伟、张雷等人的指示,开展所谓的“刷流水”业务。被告人贾某某负责其上线与周某某之间的联络,被告人周某某负责具体操作资金转账。2019年12月12日,被害人祁某某通过微信好友在网上下载一款名为“上海都城投资”的APP,使用该APP进行虚拟货币和外汇汇率投资理财,后祁某某按照该APP客服人员的指示进行操作,将75100元于2019年12月12日、13日分三次转入户名为厦门**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卡内(一级),后该资金转入户名为厦门涅轩柏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卡内(二级)、后转入户名为西安欣威烁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卡内(三级)、后转入支付宝账户西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四级)。随后混合其他资金转入到周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妻子)、唐艳支付宝内,之后周某某通过自己支付宝、王某某支付宝、唐艳支付宝将钱分别提现到各自的银行卡内,通过银行卡将钱转到杨天翼卡内。本案涉案金额为75100元,被告人贾某某、周某某均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周某某在明知资金来源不合法的情况下仍多次利用支付宝和银行卡为他人提现、转账,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贾某某、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神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志强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周某某现均羁押于繁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十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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