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翼检刑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2196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翼城县**信息中心**。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住翼城县**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翼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4日被翼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翼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翼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15时左右,被告人柳某某在飞翔时代饭店喝酒后驾驶晋L****5号车,沿下高立交桥、翔翼东街、绛源路行驶,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解放路交叉路右转弯过程中,与由东向西杨某某驾驶的晋L****A号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翼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柳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山西省翼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9.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柳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嫌疑人前科劣迹调查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翼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山西省翼城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提取血样时的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翼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卫国栋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翼城县**路**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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