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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运检公诉刑诉〔2018〕2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42723******,汉族,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农民,住芮城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2月16日被运城市公安局风陵渡分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8年1月17日经芮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运城市公安局风陵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2月7日经芮城县人民检察院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8年3月5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因怀疑妻子张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于2017年12月15日19时20分在芮城县风陵渡镇**路**厨房用品店购买一把单刃尖刀,伺机教训对方。同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发现妻子张某与党某某在风陵渡高中旁边的**火锅店吃饭,被告人刘某某开车尾随二人所开车辆到风陵渡镇**街**宾馆,并于21时32分进入宾馆大厅,持单刃尖刀朝正在办理入住登记的被害人党某某背、胸部连刺。张某见状阻挡,被害人党某某趁机逃离大厅,倒在宾馆北30米处,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党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左肺致失血性休克引起呼吸循环系统衰竭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作案工具刀和衣物等;2.书证:抢救记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张某、董某甲、张某甲、董某乙、张某乙、常某某、李某某、刘某甲等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和生物物证鉴定书;6.现场勘验、提取、指认等笔录;7.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泄愤持单刃尖刀连续刺捅他人胸背部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庚生

 2018年4月27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芮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详见物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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