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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运盐检刑二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杨某辉,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镇**村**屯。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辉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被告人杨某辉受雇于李某婷(已起诉),明知李某婷以低价收购药品再加价卖出,非法经营药品。还帮助李某婷打包药品装箱,替李某婷去银行提取贩卖药品的货款,并将提取现金给李某婷,在李某婷于2019年7月26日刑事拘留后,将李某婷所收取的剩余货款全部提现交给李某婷丈夫张某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及物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辉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晓军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辉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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