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刑诉〔2019〕15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8********0412,汉族,小学文化,住长治市长子县**镇**村。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长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长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从冯某某手以800元的价格购买约2.8克甲卡西酮(俗称筋),2019年1月31日至2019年3月22日向4人10次出售甲卡西酮共计约2.1克,详细情况如下:
1、2019年2月8日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己家中,以100元的价格卖给某某某约0.3克甲卡西酮。
2、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己家中,用微信收款以50元的价格卖给马某某0.2克甲卡西酮;2019年3月21日在**村内路上被告人又以同样方式卖给马约0.2克甲卡西酮。
3、2019年1月31日、2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村内路上,用微信收款100元,两次卖给冯某某约0.4克甲卡西酮;2019年2月11日被告人在自己家大门口,又以同样的方式卖给冯约0.2克甲卡西酮。
4、2019年2月25日、3月20日、3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己家中,用支付宝收款600元,四次卖给高某某约0.8克甲卡西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电子秤、锡纸、小塑料袋等物证照片;吸毒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王某某与吸毒人员毒资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郭某某、马某某、冯某某等的证言; 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向4人10次贩卖毒品甲卡西酮约2.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宋慧芳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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