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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党检刑刑诉〔2019〕12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89********,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北省孝昌县**乡**村**。2019年2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87********,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北省孝昌县**乡**村**。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6日被长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1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长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6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以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明某(已不起诉)以帮助他人在网上办理信用卡为名,通过顺丰快递邮寄假信用卡的方式骗取钱财共计968746元。

1、2018年12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浦发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激活信用卡为由,骗取徐某某人民币500元。

2、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浦发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开卡手续费为由,骗取蔡某某人民币500元。

3、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光大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开卡费为由,骗取施某某人民币260元。

4、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浦发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手续费为由,骗取康某某人民币500元。

5、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开卡激活费为由,骗取杨某某人民币1300元。

6、2018年12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中信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材料费、服务费为由,骗取冯某某人民币5000元。

7、2018年12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光大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手续费、刷银行流水为由,骗取唐某某人民币6500元。

8、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广发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激活信用卡为由,骗取郑某某人民币9900元。

9、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中信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开卡手续费、提升银行流水为由,骗取吴某某人民币10500元。

10、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中信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开卡手续费为由,骗取尚某某人民币500元。

11、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广发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提升银行流水为由,骗取仲某某人民币9500元。

12、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广发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开卡手续费、保证金为由,骗取吴某某人民币500元。

13、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广发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提升银行流水为由,骗取谭某某人民币19000元。

14、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广发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开卡手续费为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500元。

15、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广发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激活信用卡为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1000元。

16、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广发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材料费为由,骗取马某某人民币500元。

17、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广发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开卡手续费、激活费为由,骗取徐某某人民币9500元。

18、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浦发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保证金为由,骗取樊某某人民币500元。

19、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浦发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刷银行流水为由,骗取黄某某人民币9500元。

20、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广发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开卡手续费为由,骗取仲某某人民币700元。

21、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平安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提升信用额度为由,骗取尹某某人民币49800元。

22、2018年12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浦发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开卡手续费、提升银行流水为由,骗取华某某人民币10000元。

23、2018年12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浦发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辛苦费、提升银行流水为由,骗取唐某某人民币3500元。

24、2018年12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浦发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开卡手续费为由,骗取邓某某人民币500元。

25、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浦发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开卡手续费为由,骗取陶某某人民币1500元。

26、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平安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包装费、验资费为由,骗取魏某某人民币14300元。

27、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浦发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开卡手续费、提升银行流水为由,骗取毛某某人民币2500元。

28、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光大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开卡工本费、保证金为由,骗取官某某人民币1700元。

29、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信贷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开卡手续费、好处费为由,骗取黎某某人民币8000元。

30、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光大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开卡手续费为由,骗取苏某某人民币500元。

31、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中信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开卡手续费为由,骗取陈某某人民币1500元。

32、2018年12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平安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办理信用卡需要交纳办卡费、手续费、提升银行流水为由,邮寄假信用卡,骗取杨某甲人民币9300元。

33、2018年12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开卡手续费为由,骗取袁某人民币500元。

34、2018年12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广发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开卡手续费、服务费为由,骗取谢某某人民币12300元。

35、2018年12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中信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开卡手续费为由,骗取方某人民币500元。

36、2018年12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平安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开卡手续费、激活费为由,骗取陈某某人民币8300元。

37、2018年12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平安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开卡手续费、提成费、保证金为由,骗取黄某某人民币12300元。

38、2018年12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广发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开卡定金、激活费为由,骗取潘某某人民币11300元。

39、2018年12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光大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开卡手续费为由,骗取孙某某人民币1000元。

40、2018年12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广发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开卡手续费为由,骗取仲某某人民币300元。

41、2018年12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广发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开卡手续费、激活费为由,骗取饶某某人民币1200元。

42、2018年12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平安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开卡手续费等为由,骗取晁某某人民币23500元。

43、2018年12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光大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开卡办卡费、保证金为由,骗取孙某某人民币4200元。

44、2018年12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浦发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卡片制作费、手续费为由,骗取邓某人民币24200元。

45、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平安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开卡手续费为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1200元。

46、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广发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开卡手续费、保证金为由,骗取贾某某人民币1800元。

47、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广发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开卡手续费、保证金为由,骗取高某某人民币53100元。

48、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平安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开卡手续费、刷银行流水为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7300元。

49、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光大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开卡服务费、刷银行流水为由,骗取杜某人民币30800元。

50、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广发、浦发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开卡资料费、激活费为由,骗取徐某某人民币4600元。

51、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光大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开卡资料包装费、激活费为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13200元。

52、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浦发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开卡手续费、服务费、刷银行流水为由,骗取冉某某人民币8300元。

53、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广发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开卡劳务费、激活费为由,骗取卢某某人民币8500元。

54、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平安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开卡材料费、手续费为由,骗取石某某人民币199元。

55、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广发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开卡包装费为由,骗取任某某人民币2500元。

56、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平安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开卡激活费为由,骗取程某人民币300元。

57、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浦发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开卡手续费、保证金为由,骗取杜某某人民币22300元。

58、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浦发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开卡费、刷银行流水为由,骗取钟某某人民币6500元。

59、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中信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激活卡费为由,骗取汪某某人民币8500元。

60、2018年12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浦发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激活卡费为由,骗取黄某某人民币3000元。

61、2018年12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广发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手续费为由,骗取欧某某人民币800元。

62、2018年12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浦发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手续费、激活费、保证金为由,骗取陈某某人民币32100元。

63、2018年12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光大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手续费、测试费为由,骗取叶某某人民币11200元。

64、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平安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开卡费为由,骗取牛某某人民币200元。

65、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光大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手续费为由,骗取代某某人民币300元。

66、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光大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手续费、激活费为由,骗取唐某某人民币42800元。

67、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光大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手续费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1000元。

68、2019年1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办理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手续费为由,骗取邓某某人民币300元。

69、2019年1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光大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手续费为由,骗取高某某人民币2300元。

70、2019年1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光大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手续费、激活费为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24500元。

71、2019年1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中信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保证金为由,骗取贾某某人民币1000元。

72、2019年1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光大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激活费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18000元。

73、2019年1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广发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手续费、刷银行流水为由,骗取周某人民币6000元。

74、2019年1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中信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手续费、刷银行流水为由,骗取吴某某人民币16500元。

75、2019年1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手续费为由,骗取谭某某人民币400元。

76、2019年1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光大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激活卡费为由,骗取吴某某人民币940元。

77、2019年1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浦发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激活卡费为由,骗取陈某某人民币4768元。

78、2019年1月7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平安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激活卡费、保证金为由,骗取叶某某人民币1150元。

79、2019年1月7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平安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激活费为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30000元。

80、2019年1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激活费为由,骗取张某乙人民币6500元。

81、2019年1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光大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刷银行流水为由,骗取汤某某人民币500元。

82、2019年1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广发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制卡费、刷流水为由,骗取钟某某人民币2500元。

83、2019年1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手续费为由,骗取李某人民币300元。

84、2019年1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材料费、手续费、激活费为由,骗取赵某某人民币6700元。

85、2019年1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广发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激活费为由,骗取莫某某人民币1700元。

86、2019年1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浦发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手续费为由,骗取韦某某人民币17700元。

87、2019年1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平安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激活卡费为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1500元。

88、2019年1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平安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激活卡费为由,骗取唐某某人民币200元。

89、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广发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激活卡费为由,骗取凌某某人民币8000元。

90、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浦发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激活卡费为由,骗取杨某某人民币2700元。

91、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平安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激活卡费为由,骗取朱某某人民币500元。

92、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浦发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手续费为由,骗取李某人民币500元。

93、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激活卡费、保证金为由,骗取韦某某人民币1300元。

94、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包装费为由,骗取赵某某人民币4000元。

95、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平安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手续费为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9000元。

96、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浦发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手续费、激活费为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3000元。

97、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激活卡费为由,骗取欧某某人民币29200元。

98、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浦发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手续费、激活卡费为由,骗取陈某某人民币54300元。

99、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激活卡费为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300元。

100、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光大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激活卡费为由,骗取黄某某人民币15200元。

101、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平安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认证金、保险费为由,骗取杨某人民币21500元。

102、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中信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激活卡费为由,骗取卢某某人民币16800元。

103、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平安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激活卡费为由,骗取吴某某人民币26799元。

104、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手续费、激活卡费为由,骗取苏某某人民币2000元。

105、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中信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激活卡费为由,骗取韦某某人民币1000元。

106、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中信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服务费为由,骗取严某某人民币100元。

107、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兴业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包装费为由,骗取裴某某人民币300元。

108、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激活卡费、刷银行流水为由,骗取何某某人民币31530元。

109、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平安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手续费、激活卡费为由,骗取肖某某人民币1300元。

110、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平安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手续费、激活卡费为由,骗取朱某某人民币500元。

111、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光大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手续费为由,骗取陈某某人民币1300元。

112、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平安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手续费、服务费、激活卡费为由,骗取马某某人民币32400元。

113、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广发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资料包装费、手续费为由,骗取范某某人民币8300元。

114、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光大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开卡费为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100元。

115、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广发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手续费为由,骗取韦某某人民币2000元。

116、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通过邮寄浦发银行信用卡的方式,以需要交纳手续费为由,骗取许某某人民币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余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甲、徐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庆中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被羁押于长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册,活页证据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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