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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一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赖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3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镇**村**组,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镇**村。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刑事拘留,当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治市屯留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4日7时许,被告人赖某某的丈夫易某某与工友杨某甲在屯留区麟绛镇棚户区C区八号楼安全通道(距地面6.7米)上搭建脚手架时,与经过该安全通道的李某甲发生口角。李某甲的男友陈某甲获悉后,持一钢筋棍到该安全通道质问易某某,欲殴打易某某时,赖某某上前站在该二人中间欲将二人分开,期间陈某甲站位于安全通道边缘,赖某某将二人分别推开时致陈某甲从安全通道上坠落受伤。经鉴定:陈某甲的截瘫构成重伤一级,多发性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诊断证明、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孟某某、杨某甲等的证言;被害人陈某乙陈述;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伤情鉴定的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屯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俊明

检察官助理:李珊珊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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