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隰检刑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102197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现住吴忠市利通区**幢**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资源开发公司**。2019年9月6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30日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隰县**贸易公司**李某某因合伙协议纠纷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某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及**张某某起诉至隰县人民法院。2018年6月29日,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判决宁夏回族自治区某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某某支付利润款1512000元,偿还本金188211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础,按月2分计算,从2018年3月1日起算至本息付清为止),并判处其**被告张某某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张某某在限期内未自动履行隰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2018年10月10日,隰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自动履行,但是到期后张某某未履行。2019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某的某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卡子庙石料厂恢复生产经营,但石料厂所有的赢利都未进公司及其本人个人账户,其为了逃避履行隰县人民法院的判决,而是将资金转移到其姐姐张某甲、姐夫武某某的个人账户供自己支配,石料厂盈利的四十万现金,其中二十万还了欠款,剩余的二十万没有给受害人李某某还款,而是用于自己消费挥霍。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隰县人民法院申报个人及公司财产情况,隰县人民法院将其司法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隰县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情况说明、扣押账目、调取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3.证人证言;4.营业执照、还款协议;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晓纲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居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幢**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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