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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静检刑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蔚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21986********,户籍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住文水县**乡**村。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静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26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21986********,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住文水县**镇**村。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静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26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2015年2月11日因寻衅滋事罪被交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被告人某某,男,汉族,半文盲,农民,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21978********,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住山西省文水县*****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静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静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蔚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某,约好一起到交城县贾家寨村与刘某(另案处理)、贾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汇合出去偷狗。5月1日凌晨,刘某驾自己的马自达轿车晋AJ062T拉尉某某走前头,张某某驾自己的帕萨特轿车晋JB3344拉王某某跟在中间,贾某某驾普桑车晋A5997E跟在后。一行五人三辆车沿太佳高速公路来到静乐县高速口,下高速后各自选择作案目标。

2019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蔚某某与刘某驾驶晋AJ062T轿车来到静乐县神峪沟村李某东家,将关在狗笼子里价值3000元的马犬麻醉后偷走。

2019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蔚某某与刘某驾驶晋AJ062T轿车来到静乐县神峪沟村李某生家,两人进入院子,用麻醉针将院子里的德国牧羊犬麻醉后偷走。之后,两人到了李某生家另一处院子,用麻醉针将院子里的藏獒和一条土狗麻醉后偷走。

2019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蔚某某与刘某驾驶晋AJ062T轿车来到了静乐县神峪沟村王某存家附近,将王某存家的一条黑色土狗麻醉后偷走。

2019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蔚某某与刘某驾驶晋AJ062T轿车来到了静乐县神峪沟村李某刚家附近,将李某刚家黑红色长毛土狗麻醉后偷走。

2019年5月2日,被告人蔚某某与刘某驾驶晋AJ062T轿车与贾某某独自驾驶晋A5997E轿车,三人来到吕梁市吴城镇九里湾村水井沟村胡某良家羊圈,贾某某用钳子将羊圈大门锁链剪断,三人一起盗窃6只成年羊后离开。盗窃的羊全部以900元1只卖给贾某某,蔚某某分得1800元,刘某分得1800元钱,刘某将分得的钱日常挥霍了,贾某某将6只羊卖了5200元钱挥霍。

2019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蔚某某与刘某驾驶马自达轿车从文水县上高速公路到忻州市奇村高速口下来后,蔚某某、刘某来到奇村郭某和家,看到牛圈口一个狗笼里有一只马犬,两人把狗麻醉后将狗偷走。

2019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蔚某某与刘某驾驶马自达轿车来到忻州市奇村镇明望村张某明家,两人将狗笼子里关着的藏獒麻醉后偷走。

2019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蔚某某与刘某驾驶马自达轿车来到忻州市奇村镇明望村陈某青家,将大门口狗窝拴着的一只土狗麻醉后偷走。

2019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蔚某某与刘某驾驶马自达轿车来到忻州市奇村镇明望村刑某西家附近,将邢某西家拴在院中的狗麻醉后偷走。

2019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蔚某某与刘某驾驶马自达轿车从文水县来到忻州市禹王洞高速口出来。在忻府区西张乡岩峰村口,将李某文带到村口沙检站的一条土狗麻醉后偷走。

2019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蔚某某与刘某驾驶马自达轿车从来到忻府区西张乡岩峰村刑某喜家养猪场。将养猪场大门栓剪开后,进入养猪场内,将拴着的一只藏獒麻醉后偷走。

2019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蔚某某与刘某驾驶马自达轿车来到忻府区西张乡岩峰村娄某生家,将院子里拴着的一条土狗麻醉后偷走。

2019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来到静乐县神峪沟村,在一处废弃民房前空地上看到一只土灰色的狗,王某某打开副驾驶门玻璃用套狗工具将狗套住放入车后备箱。狗被王某某75元卖给小兵,钱花销了。

2019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驾驶JB3344白色帕萨特轿车到柳林县盗窃狗,没有得逞。

2019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驾驶JB3344白色帕萨特轿车到离石区盗窃狗,没有得逞。

2019年5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驾驶JB3344白色帕萨特轿车到中阳县城里一煤场附近盗窃狗,没有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作案工具图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汽车卡口资料、书证、证人证言、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赔偿收条、谅解书、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蔚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张某某有部分犯罪未遂的行为,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王燕强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蔚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静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边小平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五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判决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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