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二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7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子县**镇**村**队**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高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高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高平市**乡**街**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20日被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高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高平市**乡**街**巷**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高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从他人手中购买毒品甲卡西酮(俗称“筋”)进行贩卖,从中牟利。2018年到2020年1月底,李某甲多次卖给张某甲毒品甲卡西酮10克。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李某甲先后两次卖给王某某毒品甲卡西酮2.6克。

2020年4月,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商定,由陈某某负责出资,赵某某负责买卖,共同贩卖毒品牟利。随后,赵某某、陈某某从被告人李某甲处购买毒品甲卡西酮后再卖给他人。2020年4月至5月,李某甲多次卖给赵某某、陈某某毒品甲卡西酮40克。

2020年4月以来,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卖给孟某某毒品甲卡西酮5克,多次卖给张某甲毒品甲卡西酮1.2克。多次卖给李某乙毒品甲卡西酮2克,卖给张某乙毒品甲卡西酮0.4克,先后两次卖给某某某毒品甲卡西酮1克,赵某某、陈某某卖给谢某某、范某某毒品甲卡西酮1克,陈某某卖给范某某毒品甲卡西酮1.5克。

2020年5月11日,高平市公安局民警在高平市永凌旅馆赵某某、陈某某住宿的209房间和赵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10包及电子秤、毒品分装袋、锡纸等吸贩毒工具。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3.07克中检出甲卡西酮、咖啡因成分;疑似毒品4.66克中检出咖啡因成分。

综上,被告人李某甲累计贩卖毒品甲卡西酮52.6克;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累计贩卖毒品甲卡西酮15.1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王某某、孟某某、张某甲、李某乙、张某乙、某某某、谢某某、范某某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检查、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陈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中被告人李某甲累计贩卖毒品甲卡西酮52.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卡西酮15.1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宇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押高平市看守所,赵某某、陈某某现押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