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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6********6019,汉族,初中肄业,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住黎城县**镇**村**号。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黎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黎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无证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后乘坐宋某某)由北向南行驶至黎城县西井镇下寨村路段时,与同方向超车行驶的郝某某驾驶的冀D****7(冀D****挂)重型半挂货车挂擦,致被害人宋某某摔到公路上被半挂车碾压,造成宋某某当场死亡、张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65.86mg/100ml。该事故经黎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郝晓庆、张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张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建军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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