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普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普湖县院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买某,男,维吾尔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53128 ********0573,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住在新疆岳普湖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岳普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普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买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面临的法律后果,经依法审查全部案件材料,查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买某2019年11月23日晚23:30点左右,在岳普湖县***的酒店里跟朋友一起喝酒,散聚后于2019年11月24日凌晨01:30左右,为了回家酒醉情况下驾驶新Q****8号小型箱式货车驾驶到岳普湖县**路**号便民警务站前被执勤民警发现抓获。
经检验,买某当时驾驶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ml/100mg。
上述犯罪事实由书证,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规,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 表示接受对自己的刑事处罚,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对 被告人买某判建议判处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下拘役并缓刑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至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您院提起公诉。
此致:
岳普湖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阿布力克木江·阿不力孜
代理检察员:迪力夏提·艾孜孜
2020年1月23日
附:1。 案卷1册页;
2。 证据目录及主要证据原件、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被告人买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54,取保候审人艾某,联系电话:13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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