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号码14********,汉族,大专文化,湖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澳门特别行政区大堂区**号,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公寓楼**楼。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3月1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8年5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1日、2019年4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18日、2019年4月1日、2019年6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李某甲安排李某丙、李某乙、张宗兴(均另案处理)借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八局”)、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湖南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利公司”)的资质投标郴州市东江引水工程取水口和引水隧洞工程施工一标段。李某甲等人雇请冯娟制作了标书,相互串通投标报价。2016年1月4日,德利公司以66000276.61元的价格中标后,李某甲以张总强的名义与德利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由李某甲负责项目建设,李某甲向德利公司交纳工程总造价2%的管理费。在串通投标过程中,李某甲向建工集团、水电八局、德利公司及相关人员支付了投标费用,其中建工集团非法获利102064元,水电八局非法获利40000元,冯娟非法获利20000元,李某乙非法获利125000元,李某丙非法获利300000元,德利公司非法获利1385200元。
2、2016年年初至2016年8月,被告人李某甲安排李某丙、张宗兴串通湖南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坪公司”)、湖南*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大公司”)投标郴州市**厂厂区公司投标,为提高中标机率,李某甲等人通过唐永红(另案处理)联系了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新公司”)、湖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竹湖公司”)、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艺公司”)、湖南**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公司”)、长沙**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洞井公司”)、湖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楷程公司”)、湖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锋公司”)共7家公司参与陪标,通过星大公司的彭福军、米泉联系了湖南*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建公司”)、湖南*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辉公司”)、湖南**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山公司”)、湖南*甲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口公司”)、湖南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五公司”)、湖南*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胜公司”)、湖南*乙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达公司”)、湖南*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义公司”)、湖南*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康公司”)9家公司参与陪标,由李某丙安排肖辉为陪标公司制作标书。2017年8月,该次招投标因故废标。在串通投标过程中,李某甲向参与串标、围标的公司及相关人员支付了保证金利息、投标费用等,其中星大公司非法获利80000元,雄新公司非法获利82200元,华侨公司非法获利10000元,洞井公司非法获利10000元,楷程公司非法获利12000元,教建公司非法获利88000元,金辉公司非法获利102000元,洪山公司非法获利88800元,省五公司陈煜非法获利144000元,杨应时非法获利5000元,大胜公司非法获利100000元,业达公司非法获利13000元,新康公司非法获利30000元,肖辉非法获利72000元,李某丙非法获利200000元。
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李某甲安排孙志勇(另案处理)、杨豪(另案处理)、张宗兴串通沙坪公司、湖南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红公司”)再次投标水厂厂区工程。为提高中标机率,通过孙志勇联系了长沙**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诚公司”)、湖南*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公司”)、湖南*丙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寿公司”)3家公司,通过唐永红联系了长沙**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木公司”)、青竹湖公司、建锋公司、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盛公司”)4家公司参与陪标,由孙志刚安排肖辉为陪标公司制作标书。2017年2月6日,沙坪公司以129636919.19元中标该工程。2017年6月13日,李某甲以李云昆的名义与沙坪公司签订合同,由李云昆担任该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并负责向沙坪公司支付工程结算总造价的3%的管理费。在串通投标过程中,李某甲向参与串标、围标的公司及相关人员支付了保证金利息、投标费用等,其中航天公司、万寿公司各非法获利10000元,桐木公司非法获利15000元,青竹湖公司共计非法获利98100元,建锋公司共计非法获利30000元,鑫盛公司非法获利34000元,东方红公司非法获利50000元,沙坪公司收取李某甲管理费,非法获利4574207元。
3、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在对水厂厂区工程进行投标的过程中,同时通过杨豪串通东方红公司、桐木公司,通过孙志勇串通湖南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特构公司”)、湖南*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程公司”)、湖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成公司”)、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欣公司”)参与郴州市东江引水工程输水系统土建及安装施工工程第一、二、三标段的投标。孙志勇安排赵志辉制作标书。2017年2月3日,东方红公司以50002270.75元中标郴州市东江引水工程输水系统土建及安装施工第二标段,并与郴州市**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施工合同。2017年5月26日,东方红公司与杨豪签订责任合同,杨豪为该项目负责人,东方红公司按结算总造价的3%收取管理费,后该工程由杨豪单独承揽;2017年2月3日,特构公司以51569542.5元中标郴州市东江引水工程输水系统土建及安装工程施工第三标段,并与郴州市**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施工合同。2017年6月2日,特构公司与孙志勇承包协议,由孙志勇负责三标项目实施,按结算总造价的2.8%向特构公司支付管理费。孙志勇非法获利64000元,赵志辉非法获利97000元,桐木公司非法获利97000元,景程公司非法获利21600元,鑫成公司非法获利25000元,中欣公司非法获利26800元。东方红公司收取李某甲投标费用60000元,已收取管理费1144957元,共计非法获利1204957元;特构公司已收取管理费812170元。被告人李某甲通过串通投标获取3个工程非法获利4500000元,杨豪通过串通投标获取1个工程非法获利1000000元。
2018年3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在郴州市**公寓**楼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扣押李某甲等人共计133443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中标通知书、合同、银行流水、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丙、李某乙、杨豪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违反招投标法相关规定,在建筑工程投标过程中,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文烨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7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扣押在案的赃款13344371元暂存于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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