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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巩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巩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XXX,男性,19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4XXXXXXXX0019,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住新疆巩留县XXXX社区东买里东路南一巷XX,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巩留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6日被巩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伊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伊XX,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9日06时30分许,伊XXX(维吾尔族、654124198503270019,新疆巩留县巩留镇托乎玉孜社区东买里东路南一巷027号)驾驶新FXXXX号小型轿车(出租车)行驶至巩留县XXXX路星期天巴扎南门路段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巡逻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在其呼出的气体中乙醇含量为215.83mg/100ml,后带至巩留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取保候审决定书、常口信息、鉴定结果告知书、驾驶人员及车辆信息结果查询单、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伊XXX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新中业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XX号】 

 4.现场及血液提取照片。

5、现实表现证明材料、社会调查报告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伊XX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XXX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对周围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亦造成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伊XXX,拘役2个月15天,并处罚金5000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吾里留

阿尔乃

(院印)

20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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