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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3032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住*******村委会***村108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4日经**市森林公安局**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森林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以来,被告人吴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市**区**镇***村委会*****山非法占用11.12亩林地种植农作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查、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意见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保柱

2020330

附:

    1.被告人现居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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