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9〕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案发前在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号楼*楼***号经营索弗仑壁纸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镇****村**社***号。2018年11月2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崆峒区看守所。无前科。
该案由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崆峒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崆峒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于2019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相关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家属委托的代理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2月22日退回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补充侦查一次。经补查,崆峒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21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在被告人郭某某店内打工的曹某某同与郭相邻经营建材的被害人杨某甲相识并恋爱,后因故分手。2018年初,被告人郭某某与曹某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同年11月,被害人杨某甲和曹某某恢复恋爱关系并订立婚约,被告人郭某某心生怨恨。2018年11月22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邀请杨某甲、曹某某及其妻贾某某商谈有关事宜。同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携带事先准备的单刃刀和杨某甲、曹某某前往平凉市崆峒区半岛西餐厅A12包间,随后贾某某也到场。四人闲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趁被害人杨某甲不备,持刀在杨左胸部刺戳一刀,致杨某甲当场倒地,后经平凉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贾某某、曹某某先后向110电话报警,被告人郭某某未离开现场,被随后赶到现场的民警抓获。
经平凉市崆峒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杨某甲符合生前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破左肺、肺动脉及心脏,致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检查、提取、辨认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DNA生物物证鉴定意见;证人曹某某、贾某某、杨某乙、陈某某、李某某、王某等人证言,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作案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效敏
2019年5月6日
附:1.起诉书8份。
2.案卷材料9卷;物证见随案移送清单。
3.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崆峒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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