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崆检刑诉〔2019〕205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生于1990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62270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平凉市崆峒区**镇**村**社**号,现住址同上。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日被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8月2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脱逃,无法传唤到案,遂于同月22日将案件退回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该局于2019年8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24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驾驶甘L****1号小型轿车沿平凉市崆峒区定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定北小区附近路段时,与同方向右侧曹某驾驶的甘L****0号小型轿车相撞,致后车失控与停放在路边的甘L****0号小型轿车相撞,随后侯某某驾车驶入路左又与秦某某驾驶的甘L****4号小型轿车相撞,后车失控与路边停放的甘L****2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五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侯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取侯某某血样送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和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户籍证明、书证、证人证言等,被告人亦有供词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危害 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健
2019年8月27日
附注: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