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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工作,非党员,非人大、政协表,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委**集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31日由平舆县公这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伙同他人一起到平舆县**镇**村委**集市被害人董某甲家中闹事,导致王某甲家人与董某甲家人双方发生打架,造成多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白某某的损伤达轻伤二级程度,被害人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的损伤达轻微伤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镇**居委会证明,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5份,医院影像诊断报告单,病历,重新鉴定申请书,鉴定结论告知记录,受伤照片,监控截图照片,董某丙残疾人证,白某某残疾人证,平舆县公安局**派出所情况说明,被告人王某甲户籍证明。

     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白某某的陈述;

    4.证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王某乙、孙某丁、王某丙、王某丁、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5.鉴定意见;

    6.视频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酒后无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宏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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