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卫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20683********4023,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籍贯:湖北省枣阳市,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路**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位某,曾用名位乙,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3********1224,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籍贯:河南省商水县,住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与东环路交叉口***家属院**号楼**。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位某、胡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2月至2015年3月期间,平顶山市金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尚某某(已判刑)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先后以其实际控制的平顶山市民鑫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平顶山市邦民实业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金澜伊辰实业有限公司、中联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金澜实业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金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金澜民鑫投资有限公司名义,采取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散发该公司制作的印有吸收存款政策的宣传页、小扇子、名片、召开客户联谊会、客户积分兑换、抽奖和客户之间口口相传宣传等方式,以平顶山市白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借款方,平顶山市吉祥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星光实业有限公司为担保方,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书》,并制定客户积分兑换、客户经理提成等内部政策,按融资金额比例享受个人与团队提成,承诺以1.5%至2%不等的高额月息作为回报,在三个月、六个月、十二个月的期限内兑付本金利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经平顶山市明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2011年12月至2015年3月期间,平顶山市金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金额654,730,000.00元元,未兑付金额277,592,072.24元(含金澜城预收房款金额11,391,000.00元),经确权登记未兑付客户涉及2041人(含金澜城预收房款客户139人),未兑付本金245,213,974.50元(含金澜城预收房款金额10,871,020.00元)。被告人位某于2012年2月至2014年12月在该公司担任客户经理期间,非法吸收存款金额2767万元,涉及193人,未兑付金额872万元,涉及77人,违法提成37.0797万元,案发后已退还。被告人胡某某于2012年11月至2014年12月在该公司担任客户经理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3653.5万元,涉及83人,未兑付金额697.5万元,涉及62人,违法提成31.5846万元,案发后退还2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位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位某、胡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洪伟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1、被告人位某、胡某某现均取保候审;
2、移送卷宗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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