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2338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以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提请本院审查逮捕,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1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晚2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对开路边停车位发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粤E79****号牌深蓝色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经鉴定价值6283元)未拔掉车钥匙,遂趁无人之机将该车盗走并开到其租住**街道**村一出租屋。
2020年3月25日19时许,民警在**街道**将彭某某抓获,并在其租住的**街道**村出租屋起获黄某某被盗的摩托车、车牌、车匙、行驶证。
破案后,上述被盗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摩托车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5.被盗摩托车价格鉴定意见;6.案发现场勘验笔录;7.电话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锦欣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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