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286号
被告人王启师,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住**镇**村委会**村**队**号。
被告人王维,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住**镇**村委会**村**队**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住**镇**村委会**村**队**号。
以上三人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启师、王维、王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24日。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事实:
1.2019年11月,被告人王启师、王维共同出资,通过网络,以每条0.5元的价格,购买在校学生信息共计3002条(每条信息包括学生姓名、学生家长电话号码),供二人诈骗使用,王启师利用该信息骗得他人2万元;
2.2019年12月,被告人王维、王某甲共同出资,通过网络,以每条0.5元价格,购买他人信息共计6001条(每条信息包括原学校名字、学生姓名、现年纪、家长联系方式),供二人诈骗使用。
诈骗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7日开始,王启师、王维经密谋,租住在东莞市**镇**期 **栋**单元**房,一起商量诈骗使用的话术,以冒充学生向家长要培训费的方式,诈骗学生家长钱财。2019年12月1日,王某甲加入,王启师、王维帮助王某甲购买设备及他人信息,并教唆、传授具体诈骗方法。具体诈骗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2日,王启师使用 QQ,冒充被害人吴某某的小孩及小孩老师,以交培训费为名,骗得吴某某 2万元;2019年12月,王启师先后采用上述方式,分别诈骗被害人刘某甲家长、“wangy808”( QQ备注名)、“明海”(QQ备注名)、许某某家长培训费29400元,因被被害人识破等原因,而最终没有成功。
2.2019年12月,王维先后采用上述方式,冒充学生及学生老师,以交培训费为名,分别诈骗被害人“郑州绿都电缆”(QQ名)、李某某家长,花某某家长、刘某甲家长、熊某某家长、宋某某家长、孟某某家长、朱某某家长、刘某乙家长、余某某家长、杨某甲家长、杨某乙家长、张一博家长、金梦瑶家长培训费29400元,因被被害人识破等原因,而最终没有成功。
3.2019年12月,王某甲采用上述方式,冒充学生及学生老师,以交培训费为名,诈骗被害人王某乙培训费29400元,因被被害人缺钱,而最终没有成功。
2019年12月3日,公安民警在东莞市**镇汇御海蓝岸二期 134栋1单元 2503房将王启师、王维、王某甲抓获归案,并缴获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启师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卷宗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启师、王维、王某甲违法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启师、王维又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王某甲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诈骗犯罪中,鉴于王启师、王维、王某甲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锋
2020年4月14日
附:1.被告人王启师、王维、王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4册(含光盘3张)和检察卷1册。
3.证据目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