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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11988********,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号**幢**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3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Y5****号牌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同济西路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9.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鉴定意见;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长:郭俊峰

检察官助理:王德纯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号**幢**房,联系电话:139*******;

2.卷宗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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