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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91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30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镇**村**村**号。2004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6年4月28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07年8月15日;2014年3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蓝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30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镇**村**村**号。

上列两名被告人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佛山市三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6月19日由佛山市三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三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20年8月28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2时某某,被告人唐某某驾驶粤E02****号牌的****白色面包车搭载被告人蓝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工业园养猪场附近被害人陈某某的鱼塘偷鱼。至次日凌晨1时某某,唐某某、蓝某某使用事先备好的鱼网和袋子盗走了上述鱼塘内的157公斤桂花鱼(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792元,以下币种同)。随后二人将盗得的桂花鱼运到广州市荔湾区黄沙水产交易市场,以36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

2020年5月20日4时某某,民警在广州市荔湾区**水产交易市场抓获被告人唐某某、蓝某某,从蓝某某处起获赃款3600元某某将从黄某某处起获的被盗桂花鱼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桂花鱼等物证;2.户某某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唐某某等人的某某及辩解;6.价格认定的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蓝某某自愿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殷某某

检察官助理 张  琼

                            202093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蓝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某某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 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三水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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