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廉江市安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7日向廉江市公安局主动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廉江市安铺镇**大道**巷**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湛江市特殊监所。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接到麦某某要求购买毒品“冰毒”的电话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麦某某毒资400元后,电话联系被告人何某某,交待何某某到其停放于安铺镇**酒店停车场的一辆车牌号为桂AA983D的别克小汽车内取出毒品“冰毒”1小包用纸巾包住放置于该小汽车右后轮位置,并说等会有人来取。何某某遂按罗某某的指示窜到安铺镇**酒店停车场处,在车牌号为桂**的别克小汽车内取出毒品“冰毒”1小包用纸巾包住放置于该小汽车右后轮位置。罗某某遂打电话联系证人麦某某到安铺镇**酒店停车场的一辆车牌号为桂**的别克小汽车右后轮位置拿取毒品“冰毒”1小包,麦某某取得该毒品“冰毒”1小包后准备离开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在麦某某身上缴获了疑似毒品1小包,手机1台。十多分钟后,民警到安铺镇**酒店**房将被告人何某某及伍某某抓获,民警缴获了别克小汽车1辆,并在伍某某身上缴获了手机1台。后经称重,现场缴获的该1小包可疑毒品净重0.221克,经鉴定,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何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分别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小虹
2018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何某某现羁押在湛江市特殊监所;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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