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玉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惠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院于同月2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唐玉龙与汤某甲是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发生感情纠纷。2018年09月13日早上8时许,唐玉龙因怀疑汤某甲有出轨行为,在惠阳区**镇**厂旁一出租屋楼下等到准备上班的汤某甲,要查看汤某甲的手机信息遭到拒绝,于是殴打汤某甲并强行将手机抢去查看信息记录。汤某甲把其姐姐汤某乙从出租屋楼上叫下来劝解,随后汤某甲将手机被唐玉龙抢去一事告知男友陈某某。不久,陈某某驾驶一部摩托车来到出租屋楼下与唐玉龙发生言语争执,陈某某用手机砸向唐玉龙的头部,致唐玉龙头部流血(经鉴定为轻微伤),唐玉龙随即从裤袋掏出一把水果刀向陈某某腹部连捅三刀,致陈某某受伤倒地,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唐玉龙打电话报警,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鉴定,陈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被他人使用锐器(类单刃刀具)刺戳胸部致心脏破裂引起大失血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玉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玉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张志刚
附:
1.被告人唐玉龙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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