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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Z183号

被告人黄某甲列,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8********,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人,住普宁市占陇镇**村******号。无前科。因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嫌疑,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列涉嫌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报请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8日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被告人黄某甲列以每套1000元(人民币,币种下同)的价格从陈某甲、黄某丙壮(均另案处理)处共收来五套银行卡套件(每套包括个人银行卡及密码、网上银行密码器,手机卡、相应个人身份证注册的支付宝账号及密码),并以每套1500元的价格提供给“陈某乙春”(基本信息不祥,另案处理),“陈某乙春”收到后先支付两套银行卡套件的价钱给黄某甲列,黄某甲列从中赚得1000元人民币(其中200元用于购买手机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照片、微信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相关材料,抓获经过,户某某,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及银行账户信息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办案说明,证明等其他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列的某某和辩解;4.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黄某甲列的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列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数量巨大,其行某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某丙

检察官助理:林某某瑜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另附材料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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