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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公诉刑诉〔2018〕37号

 

被告人严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81970********,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村。因本案于2015年11月6日被批捕在逃,2018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紫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紫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紫金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1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份,杨某甲(在逃)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纠集了被告人严某甲、黄某甲(绰号“老田”,在逃)、陈某甲等人,经周密策划和准备,由叶某甲(已判刑)通过曾某某(已判刑)、刘某甲(已判刑)先行踩点后,选定紫金县瓦溪镇高田村练某某的老屋作为制毒工厂,再由严某甲、黄某甲购买制毒的主要原料“料头”(成分为盐酸羟亚胺)、盐酸、乙醇等化学原料运载到该制毒工厂。后严某甲、陈某甲纠集了叶某甲、刘某乙及陈某乙(在逃)、陈某丙(在逃)、“阿某某”(在逃)等人在该制毒工厂制造氯胺酮(俗称“K粉”)。后又转移到同村白石小组何某某的老屋继续制造毒品。制毒期间,由刘某甲、曾某某负责放哨。制好的“K粉”由严某甲、陈某甲等人用车运走。同年4月17日、19日,紫金县瓦溪镇高田村的两个制毒工厂先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先后将参与制造毒品的叶某甲、曾某某、刘某甲抓获归案。后杨某甲安排严某甲、黄某甲、陈某甲、叶某甲、刘某乙、陈某乙等人到惠阳淡水、深圳等地躲藏,并停止使用原来的手机,以逃避追捕。

2015年7月,杨某甲再次纠集被告人严某甲及朱某某、陈某甲商量策划制造毒品事宜。后黄某甲经黄某乙(在逃)介绍找到黄某丙(在逃),黄某丙将位于紫金县好义镇积良村下坪村小组一猪场后面的山窝内搭建的简易厂棚提供给严某甲等人制毒。同月底,朱某某、严某甲、陈某甲、杨某乙(在逃)、罗某某等人用10个料头,在该制毒工场制出第一批共115斤“K粉”,然后由朱某某运回惠阳淡水镇交给杨某甲处理。在制毒期间,由黄某甲、黄某丙、黄某乙、黄某丁、陈某丁等人望风放哨。

同年8月份,一外号叫“阿海”(真实身份不明,在逃)的台湾籍人和杨某甲经过商议,约定由“阿海”负责提供100个料头用于制造毒品“K粉”,其中50个料头是“阿海”的,以每个料头2.5万元加工费交由杨某甲制造“K粉”,其余以每个料头12万元卖给杨某甲,后杨某甲找到朱某某、严某甲、陈某甲等人经商量后,再次回到好义制毒工厂筹备制毒。

9月初,严某甲、陈某甲、朱某某、黄某甲等人便着手准备制造毒品的各项工作,并纠集了罗某某、杨某乙、叶某甲、刘某乙及李某某、叶某丙、刘某丙等人参与制毒。2015年9月9日晚,严某甲、陈某甲、叶某甲、叶某丙、刘某乙、刘某丙、李某某等人用粤PDA****货车将制毒工具从惠东运到好义制毒工厂。10日凌晨,严某甲、叶某甲、李某某等人驾驶粤PDA****货车到河源接料头,10日下午从河源运载100包料头并接到刘某丁(“阿海”派的监工)回制毒工厂。在途经古竹镇新生金属铸造厂时,严某甲等人将其中40包料头存放在厂内的房间,然后将其余60包“料头”运载到好义制毒工厂。11日中午,陈某甲、叶某丙、刘某乙、刘某丙在好义圩接到运送制毒的苯、乙醇等化学原料的货车,并送到制毒工厂。11日晚18时,陈某甲、叶某丙、刘某乙、刘某丙、罗某某、杨某乙等人乘坐粤L8J****(套牌)本田奥德赛汽车来到制毒工厂。当晚,陈某甲、罗某某、杨某乙、叶某甲、刘某乙、李某某、叶某丙、刘某丙即开始制造毒品,刘某丁则在制毒工厂内监督陈某甲等人制毒。由黄某甲、黄某戊、黄某乙、黄某丙、陈某丁等人望风放哨。

9月11日,朱某某、刘某戊驾驶粤PP2****(套牌)丰田霸道车来到好义制毒工厂。当晚刘某戊、叶某甲驾驶该车到河源接严某甲,并将存放在古竹的40包料头运载到好义制毒工厂。9月12日晚至13日凌晨,由黄某甲将制造出来的第一批毒品“K粉”9包(约380斤)运到黄某丙家门口,后由朱某某将该批毒品运回惠东县平山镇朱某某家相邻的出租屋内存放。

9月13日晚至14日凌晨,经事先联系,朱某某安排将制造出的第二批毒品“K粉”运回惠东,将该批毒品送到惠东县平山镇朱某某家相邻的出租屋内存放。

9月14日凌晨2时,朱某某、刘某戊在该出租屋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二次运回的毒品“K粉”共432.71公斤和制毒工具一批,并在朱某某家中缴获毒资323.387万元及涉案车辆。接着公安机关在好义镇积良村下坪村小组猫公某某山窝内的制毒望风点抓获刘某丁及放哨人员陈某丁,在制毒工厂内抓获参与制毒的叶某甲、刘某乙、李某某、叶某丙、刘某丙,现场缴获“K粉”527.4公斤、作案车辆、制毒原材料、工具等一大批。被告人严某甲于2018年7月25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朱某某、陈某甲、刘某乙、叶某丙、李某某、叶某甲、罗某某、刘某戊、杨某乙、陈某丁、刘某丁、谢某某、曾某某、刘某甲、练某某、钟某某、何某某等人证言;

2.被告人严某甲供述及辩解;

3.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手机等物证及物证照片;

7.称量笔录、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制造毒品氯胺酮1017.61千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维君

2018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严某甲羁押于紫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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