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8〕6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306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深圳市**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号**栋**房,住香港特别行政区葵青区**邨**座**。因走私废物嫌疑,于2017年10月20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7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缉私分局逮捕。2018年6月1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缉私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走私废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同案人车某某(已判决)在香港采购了一批废旧汽车发动机,因无法申报入境,遂欲通过非正常途径运入境内。2012年底,车某某委托同案人何某(已判决)以包柜的形式,将其采购及组织的8个货柜废物走私入境。何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某以每柜5万元的价格将废物走私入境,计划将货物从香港运到广东南海交付。
2012年1月7日,何某到香港将上述8柜废物交李某某承运。李某某利用福建省龙岩市**材料有限公司的《废五金进口许可证》,将8柜废物夹藏在其他限制进口的废物之中。2012年1月10日,承运该批废物的“**”船只在三门岛接受海关查验,发现该船所载货柜中有27个集装箱内货物与申报品名不符,其中CLHU851****、CLHU853****、CLHU827****、CLHU857****、CLHU839****、CLHU850****、CLHU836****、CLHU852****等8柜废物即为车某某所委托承运的废物。
经鉴定,除CLHU852****货柜所载货物为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外,其余7个货柜所载废物均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该7柜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重量总计176.36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检查记录,海图,货物舱单,扣押清单,订舱邮件,装船资料,报关资料,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电脑资料,传真资料,银行卡交易记录,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等;2.证人证言:何某、车某某的供述,李某生等37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检验证书及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入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成文斌
2018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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