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15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香港居民):********,汉族,文化程度中学,住广东省佛山市**区**镇**村**街**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8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一辆普通小型客车(粤A7****)搭载被害人林某某、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在清远市清城区许广高速公路由北往南行驶,当行驶到K1315+100M路段时,因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且行驶在前方的由周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粤S1****)和由何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粤B0****)违反禁止标线行驶,导致被告人吴某某制动避让不及,追尾撞上行驶在自车前方、上述二车后方、同样遇险减速避让的由肖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粤BF2****),造成被害人林某某死亡、被害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受伤、辆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到来,如实供述案发经过,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经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某、何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钝性暴力作用致胸腹腔损伤所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何某某、周某某、曾某某、莫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现场监控视频;7.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刚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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