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枫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吴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公民身份号码 4451211983********,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枫溪二落岭东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20年2月13日下午,利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市场上口罩短缺,群众急需口罩的这一特殊社会状况,其在没有口罩现货和进货渠道的情况下,通过手机微信向微信好友蔡某生谎称其朋友在售卖口罩,后蔡某生介绍被害人蔡某标向吴某甲购买口罩,先后骗取被害人蔡某标将购买口罩的货款人民币27000元转到其个人支付宝账户后,并将骗取的款项用于网上赌博挥霍。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吴某甲在被害人蔡某标的催讨下,退还赃款人民币7000元。

2.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20年2月14日下午,利用相同手段,通过手机微信向微信好友林梓某谎称其朋友有在售卖口罩,后林梓某介绍被害人蔡某湘向吴某甲购买口罩,先后骗取林梓某将被害人蔡某湘购买口罩的货款人民币56000元转到其个人支付宝账户,并将骗取的款项用于网上赌博挥霍。

3.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20年2月15日下午,利用相同手段,通过手机微信向微信好友张某频谎称其朋友有在售卖口罩,骗取张某频将购买口罩的货款人民币700元转到其个人微信账户后,将款项用于网上赌博挥霍。

综上所述,被告人吴某甲实施诈骗作案共三次,诈骗金额合共人民币83700元。破案后,被告人吴某甲的亲属退还三被害人全部赃款。

被告人吴某甲2020年2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Iphone8手机1部等;

2.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蔡某标、蔡某湘、张某频的陈述;

4.证人证言:蔡某生、吴某城、吴某煌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甲判处四年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佩旋

202036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3.涉案物品:Iphone8手机1部、光盘2张随案移送

4.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