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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检公一刑诉〔2015〕49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于广东省化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4098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于2015年3月2日移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5年3月2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5年5月7日、7月17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6月4日、8月17日补查重报。2015年4月25日、7月5日、9月18日,本院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的事实

2012年1月12日0时许,被告人唐某甲伙同李某甲、黄某甲(后二人均已科刑),廖某甲、曾某某、唐某乙、周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化州市合江镇合江圩陵南网吧上网期间,因未经被害人叶某某同意先后三次拿其香烟抽,引起叶某某不满,双方发生口角。接着,唐某甲、李某甲、廖某甲、唐某乙、曾某某、周某某、黄某甲等人用拳脚及持水烟筒、凳子、汽水瓶等物品对叶某某进行殴打,叶某某被打得头部流血后就冲出网吧往外跑。唐某甲、李某甲、廖某甲、黄某甲、曾某某、唐某乙、周某某等人继续追上去围殴叶某某。经鉴定,叶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

二、抢劫罪的事实

2012年2月10日至12日间,被告人唐某甲伙同廖某乙、袁某某、莫某甲、李某甲、郭某某、莫某乙(后六人均已科刑)以及廖某丙(另案处理)时分时合,在化州市平定镇、合江镇、播扬镇等地持刀抢劫作案13起。其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2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唐某甲伙同廖某乙、袁某某、莫某甲、李某甲、廖某丙密谋抢劫。六人驾驶摩托车持开山刀在化州市中垌镇孔化鹤地村路段,将驾驶摩托车经过的被害人彭某某、林某某逼停并将彭某某砍伤,抢走彭某某的钱包一个、现金90元、诺基亚手机一台,及林某某的三星手机一台、现金170元,然后逃往石湾街道办方向。

2、2012年2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唐某甲伙同廖某乙、袁某某、莫某甲、李某甲、廖某丙驾驶摩托车持开山刀在化州市石湾街道办荷木垌纪念碑路段,将驾驶摩托车经过的被害人董某甲、黄某乙逼停并将董某甲打伤,抢走董某甲的诺基亚N81和5700XM手机各一台、钱包1个、现金40多元,及黄某乙的挎包1个、手机2台、现金400元等物品,然后逃往化州市城区方向。经鉴定,董某甲被抢诺基亚N81手机和5700XM手机的核定金额分别为150元和170元。

3、2012年2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甲伙同廖某乙、袁某某、莫某甲、李某甲、廖某丙驾驶摩托车持开山刀在化州市丽岗镇化合公路清风路段,将驾驶摩托车经过的被害人何某某和苏某某拦停,抢走何某某的电信3G白色平板手机1台、现金373元,及苏某某的诺基亚6120C手机1台、现金130多元、身份证等物品,然后驾车途经林尘镇、合江镇方向行驶。

4、2012年2与10日23时许,被告人唐某甲伙同廖某乙、袁某某、莫某甲、李某甲驾驶摩托车持开山刀在化州市平定镇翰堂石踏路口,威胁驾驶摩托车经过的被害人池某甲停车未果后,唐某甲持刀将池某甲打倒在地并抢走其摩托车,然后五人逃往合江镇方向。经鉴定,池某甲被抢摩托车的核定金额为1900元。

5、2012年2月11日0时许,被告人唐某甲伙同廖某乙、袁某某、莫某甲、李某甲驾驶摩托车持开山刀在化州市合江镇塘坑村委公路路段,将驾驶摩托车搭女儿经过的被害人池某乙逼停,袁某某、莫某甲持刀下车实施抢劫,唐某甲用刀打烂池某乙摩托车的后尾箱和花生油桶。五人抢走池某乙现金1900元、诺基亚N82手机1台等物品,然后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池某乙被抢N82手机的核定金额为250元。

6、2012年2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唐某甲伙同廖某乙、袁某某、莫某甲、郭某某、莫某乙密谋抢劫。莫某乙驾驶摩托车搭唐某甲与莫某甲,袁某某驾驶摩托车搭郭某某与廖某乙,在化州市播扬镇播扬加油站附近路段,将驾驶豪爵牌HJ110-2女装摩托车经过的被害人王某某逼停后,廖某乙和莫某甲持开山刀与唐某甲、郭某某下车实施抢劫,廖某乙用脚踢和持刀砍王某某。六人抢走王某某摩托车1辆及手机1台,然后逃往平定镇方向。经鉴定,王某某被抢摩托车的核定金额为5035元。

7、2012年2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唐某甲伙同廖某乙、袁某某、莫某甲、郭某某、莫某乙驾驶摩托车,在化州市播扬镇播平公路谭灯良塘割木机厂附近路段,由莫某乙驾车将驾驶摩托车经过的被害人梁某某逼停,廖某乙、唐某甲持开山刀与莫某甲上前实施抢劫,廖某乙还用刀柄部位殴打梁某某。六人抢走梁某某现金2800多元和手机1台,然后逃往平定镇方向。

8、2012年2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唐某甲伙同廖某乙、袁某某、莫某甲、郭某某、莫某乙驾驶摩托车持开山刀在化州市平定镇旺竹村委会路口公路路段,用威胁方式意图将驾驶摩托车经过的被害人魏某某逼停,魏某某见状弃车跑往路边的住宅楼,廖某乙和唐某甲持刀追砍,砍中魏某某后依然被其跑开,廖某乙遂砍魏某某的摩托车几刀泄愤。接着,六人逃往平定镇方向。

9、2012年2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甲伙同廖某乙、袁某某、莫某甲、郭某某、莫某乙驾驶摩托车在化州市平定镇岭下大垭村附近公路路段,将驾驶摩托车经过的被害人董某乙及其妻子逼停后,廖某乙、唐某甲持开山刀与莫某甲上前实施抢劫,抢走董某乙的爱我牌GN693手机1台、现金600多元,及董某乙妻子的现金100多元,然后逃往合江镇方向。经鉴定,董某乙被抢手机的核定金额为420元。

10、2012年2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甲伙同廖某乙、袁某某、莫某甲、郭某某、莫某乙驾驶摩托车在化州市平定镇翰堂石踏路口公路路段,将驾驶摩托车经过的被害人黎某某和黄某丙逼停后,廖某乙、唐某甲持开山刀与莫某甲上前实施抢劫,唐某甲持刀砍黎某某的头盔一刀。六人抢走黎某某的现金150元及黄某丙的现金200多元、诺基亚手机1台,然后逃往合江镇方向。

11、2012年2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甲伙同廖某乙、袁某某、莫某甲、郭某某、莫某乙驾驶摩托车在化州市平定镇翰堂大坡平村路段,将驾驶摩托车经过的被害人黄某丁及其妻子唐某丙和三个孩子逼停,廖某乙、唐某甲持开山刀与莫某甲上前抢劫。六人抢走黄某丁的现金800元及唐某丙的现金200元,然后逃往合江镇方向。

12、2012年2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甲伙同廖某乙、袁某某、莫某甲、郭某某、莫某乙在化州市中垌镇榕城中学路口,由廖某乙、唐某甲持开山刀与莫某甲、郭某某下车对被害人张某某、邱某某实施抢劫。六人抢走张某某的钱包1个、现金180多元,及邱某某的挎包1个、现金900元和手机1台,然后逃往合江镇方向。

13、2012年2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甲伙同廖某乙、袁某某、莫某甲、郭某某、莫某乙驾驶摩托车戴面罩在化州市省道S284线中垌镇扬充新塘面村路段,将驾驶摩托车经过的被害人李某某及其妻子赵某某和孩子逼停,由廖某乙、唐某甲持开山刀与莫某甲、郭某某实施抢劫,抢走李某某现金约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其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暴力、威胁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霞

2015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被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捌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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