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诉二刑诉〔2018〕1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63********,广东省阳江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街道**村**村**号,租住阳江市江城区金玉巷7号隔壁出租屋。2007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0年8月4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阳江市看守所。
被告人敖某某,绰号“阿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7261969********,广东省阳江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村**村**路**号,租住阳江市江城区**村委会南社村一民宅。2014年12月18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贩卖毒品罪被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阳江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江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月30日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已依法通知阳江市法律援助中心为林某某指定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林某某通过手机与被告人敖某某商定,以人民币104000元的价格卖给敖某某毒品海洛因350克。当晚8时许,敖某某用一个军绿色斜挎包包装现金104000元,来到林某某位于阳江市江城区**村**巷**号的家中,在一楼卧室将装着104000元毒资的军绿色斜挎包交给林某某后离开。22时许,林某某通过手机再次联系敖某某,要求敖某某到阳江市江城区城西街道一埒村委会林福地村林屋中洲大道旁边一块空地交易毒品。敖某某到达林某某指定地点后,林某某从路边的草丛中拿出了一块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海洛因交给敖某某。敖某某将该海洛因带到阳江市江城区玉沙村委会南社村其出租屋内,还应林某某的要求,通过微信转账了300元给林某某作为购买毒品的加油费用。
2019年5月18日,敖某某通过短信与梁某甲约好将从林某某处购买的毒品海洛因带到广州贩卖给梁某甲。次日,敖某某叫其女友黄某某通过滴滴顺风车平台约车去广州。2018年5月19日10时许,滴滴顺风车司机冯某某通过电话与敖某某商定当天14时许到阳江市江城区南方花园小区接敖某某。14时许,冯某某驾驶粤HFZ****小车到达约定地点接敖某某,敖某某将从林某某处购买的海洛因放在装着红枣、枸杞的红色塑料袋里面,并将红色塑料袋放在粤HFZ****小车的后备箱中。随后,敖某某上车,冯某某开车出发去接下一名乘客,该车到达阳江市阳东区东风四路阳江碧桂园侧门时被民警截停。民警当场抓获敖某某,并从粤HFZ****小车后备箱中缴获疑似海洛因348.4克。
2018年5月19日,民警在阳江市江城区金玉巷7号隔壁出租屋抓获林某某,在其居住的房间内缴获疑似冰毒物品3.23克、疑似麻果物品1.78克、疑似K粉物品4.87克;民警还在阳江市江城区**村**巷**号林某某家中缴获疑似海洛因140.3克、现金97400元等。
经鉴定,从阳江市江城区金玉巷7号隔壁林某某的出租屋缴获的1.78克可疑毒品检出咖啡因成分,3.23克可疑毒品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4.78克物品未检出常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成分;从阳江市江城区**村**巷**号林某某家中缴获的140.3克疑似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从抓获敖某某的粤HFZ****小车中缴获的348.4克疑似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 2.书证;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买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买卖、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敖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二人又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分别犯贩卖毒品罪和贩卖、运输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涉案毒品、毒资、物品请依法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雁媛
2018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案卷共五卷。
3.林某某辩护人系梁某乙律师,广东粤宏律师事务所,1337662****。
4.光盘三十四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