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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信检公诉刑诉〔2019〕434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住广信区**乡**村**号,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19年10月8日被上饶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0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经广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广信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8日上午,在上饶市广信区**乡**村**组,徐某甲用水泥修补围墙墙角,邻居徐某乙发现后从家里拿了一根铁质撬棍出来阻止,并用撬棍撬徐某甲的墙角,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徐某甲将徐某乙推倒,并抢过徐某乙的撬棍击打徐某乙右手手臂、背部等部位,造成徐某乙右侧肱骨中段骨折、T10椎体双侧横突骨折、左侧第10肋骨骨折、右上臂桡神经损伤。经伤情鉴定,徐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撬棍;2.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现场照片等书证;3.证人徐某丙、徐某丁、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徐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因邻里纠纷,与被害人徐某乙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致徐某乙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月清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广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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