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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诉刑诉〔2019〕14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街镇**村**村**号。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1日至5月11日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多次出售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黎某某后,容留黎某某在其位于广宁县南街镇星坪村委会路段的烟花爆竹店内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冰毒。

2019年5月11日晚上,侦查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林某某、黎某某,并搜出贩毒、吸毒工具一批及疑似毒品2.31克。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4、物证;5、证人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多次出售冰毒给黎某某并多次容留黎某某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小霞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广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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