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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Z29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组。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欧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1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街。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欧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9月8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在值班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肖盈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邓某某、欧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邓某某、欧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邓某某明知上家“徐太浪”虚构销售口罩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仍然答应帮忙收取诈骗赃款,并找来被告人欧某某参与收款,被告人欧某某又找来同案人曾某某(犯罪时16周岁,另案处理)负责提供身份信息及收款银行账户。同年3月3日,被告人邓某某、欧某某伙同同案人曾某某在广东省清远市,采取虚构销售口罩事实的方式,由同案人曾某某与被害人万伟通过微信视频核实身份,令被害人信以为真向同案人曾某某的中国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29000元。收到款项后,被告人邓某某让同案人曾某某将“徐太浪”及被害人拉黑。事后,被告人邓某某、欧某某各分得人民币14100元,同案人曾某某分得人民币800元。同年3月24日,被告人邓某某、欧某某在广东省清远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欧某某的家属共赔偿被害人万伟人民币4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邓某某、欧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欧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邓某某、欧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欧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淑妍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欧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本案诉讼卷宗共1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

  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依法扣押的手机、银行卡等物品一批,现存于广州市公

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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