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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9〕931号

被告人任斯逸,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区**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斯逸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并依法办理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手续。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9月间,被告人任斯逸利用在广州市**酒店有限公司名下**温泉酒店任职销售经理的职务便利,以广州市**酒店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周某、付某、陈某、杨某某、李某、刘某某、黄某某等人签订合同、收受预付款,被告人任斯逸以套现等方式共非法占有人民币7594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归案经过、户籍资料、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2. 被害人周某某、付某某、陈某甲等人的陈述和辨认;

3. 证人陈某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任斯逸的供述和辩解;

5. 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斯逸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丽芳

                                   2019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任斯逸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全案卷宗材料共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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