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惠州铁路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某某表示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26日在法律援助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3时4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无票从龙川站混上K87次列车伺机盗窃。当日5时14分许,当列车将要到达惠州站时,其在18号车厢,趁被害人郑某某熟睡之机,将郑放于头边的一部小米9手机盗走。5时20分许,其又走到16号车厢,趁被害人冯某某熟睡之机,将冯放于座位与腰部(贴着腰部)的一部OPPO A5手机盗走,之后在惠州站下车逃离。后在广州将盗得的两部手机卖给流动收手机人员。
2019年9月28日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无票从赣州站混上K133次列车伺机盗窃。当日4时许,当列车将要到达龙川站时,其在16号车厢,趁被害人胡某某熟睡之机,将胡放在右裤口袋内的华为荣耀畅玩8C手机扒出盗走。当列车停靠龙川站,韩某某下车准备逃离时,被正在龙川站执行防范任务的广州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查获被盗手机。
经鉴定,上述被盗的小米9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2508元;OPPOA5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851元;华为荣耀畅玩8C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947.91元。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4306.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华为手机一部(已发还被害人);2.人口信息电子档案、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西某某、田某某等民警的证人证言;4.被害人胡某某、郑某某、冯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韩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韩某某坦白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龙华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惠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5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