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81992********,侗族,小学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镇**村**屯**号,住三江侗族自治县**镇**街**号。2012年8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0月11日因寻衅滋事被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2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8年8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2020年6月16日批准逮捕,次日被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现被羁押于三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晚上,被告人吴某甲在三江侗族自治县**镇**村**屯戏台旁边的篮球场附近,与被害人吴某乙搭讪,遭到吴某乙拒绝后,吴某甲当场扬言要打吴某乙。当晚20时许,吴某甲持刀在**镇**村**屯消防室边当街将吴某乙砍伤,致使吴某乙身体多处受伤。2019年12月13 日,经**市**司法鉴定中心对吴某乙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司鉴中心〔2019〕临鉴字第767号)为:吴某乙本次外伤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被告人吴某甲于2020年5月24日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从2020年5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止),2020年6月3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到案后拒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水香
检察官助理:刘祺琦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羁押在三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册123页,1册136页),起诉卷1册,起诉书8份(正本1份,副本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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